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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北洋军阀时期为何也有民主》

评《北洋军阀时期为何也有民主》 (第1/2页)

一、一个矛盾的问题
  
  从一九一二年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果实,到一九二七年蒋介石形式上统一中国,这十几年的时间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亦称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此期间,当政者频繁更替,“城头变幻大王旗”,但军阀统治的本质未曾改变。因此,在人们长期的印象中,这一时期是二十世纪中国历史上最黑暗的一页,特别是政治方面,腐败、专制、独裁几乎是这一阶段的代名词。
  
  然而,还有另外一个事实,那就是,近代许多伟大的历史事件(特别是思想解放运动)也都发生在这一时期——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马克思主义的广泛传播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创立和壮大,等等。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发生了那么多活跃的社会运动,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答案在于,北京政府时期,在种种因素作用下,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政治民主,为上述那些历史事件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评:这段话有讽刺某个阶段历史的味道,尤甚是用了某人的诗,更是显得历史评击味甚浓。作者用对比深刻地提示了思想解放的历史表现,尤甚是在这期间涌现的各种文学家、科学家和社会学家)
  
  二、北洋军阀时期民主政治发展的表现
  
  民国北京政府在它存续的十几年中,被动地逐渐形成了一些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制度,虽然很不完善,但是对当政者的权力也形成了一定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权利。
  
  (一)形式上采取了三权分立制度,权力受到制约。北京政府时期的宪法,除《中华民国约法》外,均以立法的形式限制了政府的权力。以这一时期产生法律效力时间最长的《临时约法》为例,临时大总统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如“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决议”,“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官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公使得参议院同意”。其他诸如宣战、缔约、媾和及宣告大赦等权力均受到参议院的严格限制。临时大总统必须遵守法律,忠于职守,否则,将受参议院弹劾,并由“最高法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天坛宪法》中,对总统的权力作了更多的限制,尤其是“解散众议院须经参议院同意”,在肯定总统解散国会的权力的同时,又在事实上“合法”的剥夺总统的这项权力。这样,从《临时约法》发展到《天坛宪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在法律条文上逐渐完善。
  
  三权分立政权机构是民主共和国的标志,在三权分立的政权机构下,政府的权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面对段祺瑞内阁的专权,国会内进步党和国民党摈除党见,联合起来,维护权力制衡的原则,对段祺瑞的权力形成有力牵制,这一点,在对德国宣战问题上集中表现出来。一九一七年五月,段祺瑞提出参战案,国会拒绝合作,形成了政治僵局。段祺瑞不断对国会施加压力,结果适得其反,国会于五月十九日作出决定,先改组内阁,暂缓讨论参战问题。这就表明国会对内阁的不信任态度。总统黎元洪在国会的强烈要求下,于五月二十三日解除段祺瑞的职务,从而引起政府危机,使段祺瑞的参战计划严重受挫。我们可以看出,北洋军阀时期的国会不是“橡皮图章”、“表决机器”,而是真正起到了一些监督政府、制约权力的作用。
  
  (二)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一定的尊重和保障。北京政府时期的宪法或相当于宪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中华民国约法》都赋予人民空前的权利和自由。即使体现袁世凯独裁集权的“新约法”也有保障人权和自由的规定,如“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新约法”第五条到第十条详细地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如身体、家宅、财产、著作、集会、结社和信教等。这就使人民在法定的范围内获得了空前的权利和自由。该时期的宪法已从立法角度确定个人权利并提供保障,并包含平等原则和保障权利观等内容。法律上对人民权利的保护并没有在实践中全部落实,但是,即使是这种法律上的尊重,在以往的历史时期也是从来没有过的。
  
  (三)司法独立体制得以建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和《天坛宪法》都明文规定了独立、公开审判的司法原则。如“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法官独立审判,无论何人,不得干涉之”,“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以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特别是最后这一条对法官自身权益的保护,更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一九二O年,北京政府又以法令的形式对法官的自身公正作了补充规定:法官不得列名党籍。“无论何种结合,凡具有政党性质”,法官“盖不得列名,其以列名党籍者,即行宣告脱离”。这一点最具现代法治精神,使司法审判不会因一党私利而有失公正。
  
  司法独立的原则不仅写在宪法中,而且,在实践中也有所体现。二十年代围绕“金佛朗案”的争执,能够看出当时中国政治中司法独立的特征。早在一九二三年五月,直系政府曾做出决定,按照法国的要求解决“金佛朗案”,但为国会所否决。同年十二月,曹锟基于“执政在野,亦反对甚力”而再次拒绝各国的要求。一九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段祺瑞的国务会议决定接受“金佛朗案”,使中国在对法赔款中蒙受损失。这件事情导致司法机关的介入,京师地方检察厅派检察官翁敬棠调查此事。十月二日,翁敬棠写出八千字报告,确认“金佛朗案”使中国损失八千多万,认为外交总长沈瑞麟、财政总长李思浩已触犯刑律第一O八条,构成外患罪,应处“无期徒刑”,建议“饬令主办公员依法先行羁押,俾不致逍遥法外”。十月十二日翁敬棠又检举前司法总长章士钊为“金佛朗案”从犯。翁敬棠以一个地方检察官的身份侦察此案,搜集证据,侦察活动历时六个月,整个过程依法进行,当时的中央政府至少不敢公然妄加干涉。这样的调查,与当今美国对克林顿“莱温斯基事件”以及英国法官对布莱尔政府“凯利事件”的独立司法调查亦有一定可比性,可它却发生在八十年前的中国,这说明,北洋军阀时期的司法独立并非全是虚伪的。
  
  (四)言论自由得到一定的保障,舆论环境相对宽松。旧中国的政治历来基本上是由少数上层统治者操作,严禁民众议政。北洋军阀时期,这种状况发生了变化。《东方杂志》、《民国时报》、《新青年》、《每周评论》等报刊先后创刊,人们利用舆论阵地对政府作合法监督。早在一九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因北京政府涉嫌“宋案”,上海民众就通电袁世凯、赵秉钧:“宋案铁证涉及二公,望总统携总理即日辞职,受法庭之审判。”这在当时震动很大。巴黎和会期间,国内舆论的活动表明现代舆论开始成熟。一九一九年二月五日《民国时报》披露,中国作为战胜国,按国际惯例,有权向和会提出废除中日不平等条约及秘密协定,但却遭到了日本政府蛮横干涉。消息传出,引起中国民众的不满,北洋政府在民众的压力下,没有向日本做出让步。《民国时报》在《本社专电》、《特约》等专栏上披露和会的发展情况,在巴黎的梁启超也利用《晨报》为舆论工具,不断报道有关山东交涉的种种最新动态,利用舆论来影响中国政府在巴黎和会的外交。中国政府最终拒绝在和约上签字,与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有很大的关系。五四运动之所以爆发,舆论方面起了很大的宣传鼓动作用。此外,如果当时没有允许民间办报、言论相对宽松这样的社会条件,新文化运动也是很难开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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