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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权 位

第十一章 权 位 (第1/2页)

第十一章权位
  
  秦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七月丙寅,沙丘。
  
  又是一个炎热的夏天,嬴政的尸体依然躺在豪华的车轿里,帝国的臣民并不知道他们伟大的领袖已经在巡游途中与世长辞。
  
  在生命最后的时光,陪伴在嬴政身边的是他最信任的丞相李斯,以及他最心爱的小儿子胡亥。特别是小儿子胡亥,能够陪伴父亲参加巡游天下这样重大的国家政务活动,说明他在父亲的心里被寄予了厚重的期望。这是其他20多位皇子所妒忌而又不敢声张的。毕竟,巡游天下这样的国家活动并不常见,嬴政的一生中也就仅有5次,而这是他的最后一次。
  
  胡亥实在没想到,如此伟岸的父亲竟然在这个时候撒手而去。一直生活在温室的他,从来没有经历过如此重大挫折,他感到脑子里一片空白。
  
  胡亥不知所措,悲伤的恸哭惊慌了周围的将士。
  
  执政国柄已久的李斯同样感到震惊和悲伤,他没想到天子驾崩的噩耗来得如此迅猛,毕竟嬴政此时才50岁不到,尚可有一番作为。但是,李斯很快就收起了悲伤,因为他敏锐的感到,如此重大的事件若处理不好,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
  
  李斯决定封锁皇帝驾崩的消息。
  
  【李斯】
  
  李斯担忧的主要是,皇帝在都城外离世,朝廷又没有正式确定太子,贸然公布消息必然会引起朝廷的猜疑和诸位皇子的争议。
  
  突然离世的嬴政留下了严重的错误,那就是他还没有确定帝国的继承者。因为他始终认为,选立嗣君是最为重要的国家大事,是事关秦朝发展和存亡的关键。选择哪位皇子,选择什么时候公布,这些都有可能引发重要的政治问题,他需要时间考虑清楚。
  
  当时威望最高的并非陪伴在嬴政身边的小儿子胡亥,而是胡亥的兄长——扶苏。
  
  扶苏此时正在遥远的北陲守卫边疆。这并不意味着扶苏备受重用,赋予厚任。而恰恰相反,扶苏是被放逐到这里的。因为前一年,在那场讨论实行分封制还是郡县制的重要朝廷会议上,扶苏站错了队列,选择了支持博士淳于越。
  
  嬴政考虑继承者,扶苏肯定不会是首选。因为扶苏的诸多政治观点,都与嬴政的相悖,更重要的是扶苏多次在重要的公开场合与自己唱反调。在几个关键的政治议题上,扶苏都站在了自己的对立面,如分封制和郡县制之争,焚书令的推行等等。扶苏反对郡县制,反对焚书坑儒,反对北修长城南伐百越,反对沉重的赋税和徭役,反对大修宫室和骊山陵墓,反对一切的秦朝新政。扶苏认为,父亲实施的这些政策都是错误的。他甚至觉得父亲就是个暴君,这让嬴政感到愤怒不已。
  
  虽然扶苏的客观条件最为适宜,他是嫡长子,年龄最为适宜,资历老、威望高,而且也比较有能力,群臣对他也最为认可。但可惜,扶苏并不认同嬴政引以为豪的新政,扶苏的政治理念与嬴政的政治理念实在是相差太远。嬴政最放不下的就是他一手缔造的帝国,他创建的这套政治制度。扶苏客观条件最为吻合,但是主观条件却极度不相符,这是嬴政最为头疼的。
  
  嬴政原本打算再观望一下,或许等胡亥长大些,再把皇位传授给他。他是想把胡亥当做继承者来培养的。
  
  但是,当嬴政的生命走到尽头的时候,他知道胡亥目前是难以担当大任的。因为胡亥实在是年龄太小、资历太浅了,他是难以对付秦朝紧张而复杂的局势的,根基还没有打稳啊。
  
  所以,嬴政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了最为稳妥的扶苏。在嬴政弥留之际,他下达了最后一份诏令,命令扶苏马上回首都咸阳继承皇位。在嬴政生命的最后一刻,他考虑的依然是秦朝的千秋万业。
  
  【赵高】
  
  但这份诏令最终并没有发出去,也没有对外公布,而是被一名宦官截留了。这名宦官就是后来被臭骂千年的赵高,此时他的职责是负责监督和传递皇帝的信函及给诏令加盖御玺,这是个重要岗位。
  
  赵高,他曾是皇子胡亥的法律事务师傅。他对秦朝的法律事务很熟悉,这是秦朝最为看重的一项技能,因为秦国历来是崇尚法制的国家。秦朝认为,只要把法律的程序都弄清楚,所有人都照着法律的条文来做,那么国家就会顺利的运转下去。他的书法写得也很好,参与过秦帝国统一文字工程。
  
  对法律熟悉,也就意味着能够掌握国家的运转。书法精湛,也就意味着能够迅速进入领导的视野。赵高明白这层道理,所以他很刻苦地学习法律和书法,试图通过学习法律和书法来改变自己的命运。从这个层面上来,宦官赵高和丞相李斯其实是同一类人,都是渴望改变自己的命运,掌握一个好的平台。所以,赵高理解李斯,也看得出李斯的思虑。
  
  但赵高和李斯又有所不同。李斯学习的是法律的本质,是内在的修炼,实打实的功夫,是跟全国最好的法律教授学习的。而赵高学习的是法律的形式,是死记硬背,只是皮毛。赵高只知道法律是这样子规定的,自己这样操作都可以了。但是李斯还要研究法律为什么要这样子运行的,法律这样运行到底行不行,对国家发展、社会稳定有没有帮助,有没有贡献。
  
  赵高是法律工匠,而李斯是法律艺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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