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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章 千秋万代

第151章 千秋万代 (第1/2页)

商鞅变法对此后秦国以及秦代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云梦出土的《秦律》就是在这个变法的基础上修订、补充、累积而成。《秦律》也多处讲到连坐法,例如户籍登记有隐匿或不实,不但乡官要受罚,同“伍”的也要每户罚一盾,“皆迁之”。《秦律》也把镇压“盗贼”放在首要地位,并对轻罪用重刑。例如盗取一钱到二百二十钱的要“迁之”,盗取二百二十钱以上和六百六十钱以上要分别罚作刑徒,盗牛者要罚作刑徒,盗羊或猪的也有相当的惩处,甚至偷采别人桑叶不满一钱的也要“赀徭三旬”。对五人以上的“群盗”则追捕处罚更严。同时《秦律》还有许多对各种逃亡者追捕处罚的规定。
  
  为什么说商鞅变法影响了之后两千余年中国历史的走向
  
  商鞅在和甘龙等人的论战中大获全胜,坚定了秦孝公的变法决心。商鞅深知自己的变法是要和秦国所有老世族为敌,他所可以依赖的除了秦孝公之外就只有秦国的百姓了,所以他必须取信于民。于是他在国都市场南门立下一根三丈长的木杆,招募百姓有能够搬到北门的就赏给十镒黄金。可之前官府的政令朝令夕改从没兑现过,被骗惯了的老百姓的对官府的文告持怀疑态度。商鞅就又宣布命令说:“有能够搬过去的就赏给五十镒黄金。”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有一个人搬起木杆到了北门,商鞅立即赏给他五十镒黄金以表明没有欺诈。
  
  商鞅以南门立木的方式取信于民,终于得以在秦国颁布新法令。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颁布《垦草令》,作为全面变法的序幕。其主要内容有:刺激农业生产、抑制商业发展、重塑社会价值观,提高农业的社会认知度、削弱贵族、官吏的特权,让国内贵族加入到农业生产中、实行统一的税租制度等改革方略。
  
  《垦草令》在秦国成功实施后秦孝公于公元前356年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在秦国国内实行第一次变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效法魏国李悝的《法经》改革秦国的户籍制度,实行什伍连坐法——将民户按什伍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要他们相互监视,纠举“人”,隐藏不报者连坐。告者与斩敌首者同赏,匿者与降敌者同罚,不告者腰斩。也就是说在秦国任何人都有告发犯罪的义务,如果有人见到他人犯罪不加阻止不予告发不是道德问题,而是会被追责的。至于你告发之后受不受打击报复朝廷不管了,看你是怕罪犯还是怕朝廷。有人可能觉得:要是有人天生胆小,他就是怕罪犯而不敢告发,这不是成了正不胜邪了吗?别忘了那句”不告者腰斩“,当时的秦律实行严刑峻法——弃灰于道者斩,就是说在大街上乱扔垃圾都是死罪,更别说打家劫舍杀人放火了。要是有人敢不告发,腰斩之刑搁那儿等着,总之必须在罪犯和朝廷之间选择一个敬畏的对象。
  
  废除旧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之前的秦国官职被贵族世家垄断,平民子弟无论立下什么功劳也得不到晋升。秦献公时期开始打破这一传统,但秦献公只是凭借自己的国君之尊偶尔提拔几个自己信任的平民子弟,而没有一明确的官爵晋升制度。商鞅正式建立以军功授爵的制度——平民子弟只要在战场上为国家立下军功即可授予相应的爵位,功劳越大爵位也相应越高;贵族子弟若无军功则不得世袭祖先的爵位。
  
  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并且限制商人经营的范围,重征商税——按商鞅的理念:秦国只需要两类人——为国征战的战士和为战士提供粮草的农夫,所以要奖励耕种并按粮食产量换算成相应的军功授予爵位。与此同时要对商业贸易征收重税以满足国家征战所需的经费。
  
  焚烧儒家经典,止游宦之民:在商鞅看来儒家和其他百家的经典书籍都是无用之物,六国的游学士子多是虚妄浮夸之人,只会引经据典空谈误国,不能真正埋头苦干。许这些书和人在秦国存在只会削弱秦军的战斗力和秦国的生产力,所以必须严格将这些对秦国有害的书和人绝在秦国之外。所以张仪、吕不韦等人若是在此时入秦,结局一定糟糕,因为此时的秦国最排斥的就是耍嘴皮子的游学士子和生意人。
  
  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凡成年子女强制与父母分家,避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互相依赖进而影响生产效率,扩大了国家赋税和兵徭役来源,为秦国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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